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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垫江县科技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和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支撑引领垫江高质量发展。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

  垫江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市场主体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工作,构建“引育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格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助力垫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及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制定《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

  第二条  设立适度规模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科技局管理、执行,县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注册纳税在垫江县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申报预资助。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复审)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创新能力自评分值不低于70分(不含70分);

  2. 按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3. 分别预资助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50%,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两项《报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第五条引育奖励。

  1. 鼓励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盟等创新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每整体引进1家,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 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应用。若当年得到过本办法第四条费用预资助的,则作对应额度的扣减。

  高成长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服务奖励。鼓励县内专业服务机构(不含审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对指导县内科技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专业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给予0.5万元/家的服务奖励。服务机构要诚信服务,确保申报成功率,严禁无序竞争、严禁乱占资源。

  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机构需填写附表1和附表2至县科技局备案,根据备案相关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自评表(附表2)由企业主体或编制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的服务(创新)机构据实提供。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专项资金的拨付,需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作出会审决定意见。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填报年报和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等相关工作,推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第十条  对获得专项资金预资助而当年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所获得的预资助专项资金可不予退还。对通过进一步培育有望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持续不间断开展申报认定相关工作直至获批认定,对确实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不再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创新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依规追回奖励资金,同时,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政策,按本办法执行。本政策与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上一条: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创建重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全域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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